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县级
2019-08-02 2019-08-02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管罚决字〔2019〕第8-202号

被处罚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楼****身份证号码:3*********

违法事实、裁量标准及证据:

本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对你单位康桥香溪郡一号院工程施工现场涉嫌存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

2019年3月20日巡查发现,你单位在郑州市绿博组团,平安大道南,紫寰路西,富贵二路北承揽的康桥香溪郡一号院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1、黄色管控期间进行土石方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建法〔2017〕16号),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2、场区内多处道路积尘厚度达到5mm以上。

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之规定。

3、场区内多处黄土裸露未覆盖。

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一)》(豫建法〔2018〕23号),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4、存在露天搅拌现象。

该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城市建成区施工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由责令停工整顿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据、公司法人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种类和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黄色管控期间进行土石方作业的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

2、依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场区内多处道路积尘厚度达到5mm以上;场区内多处黄土裸露未覆盖的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

3、依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存在露天搅拌现象的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共处6万元罚款(大写:陆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缴款前先到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财务科(地点:中牟县青年路西段75号)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8月2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