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县级
2019-06-17 2019-06-17
郑州悦弘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管罚决字〔2019〕第8-145号

被处罚单位:郑州悦弘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6号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邱*  身份证号码:413************

违法事实、裁量标准及证据:本机关于2019年4月1日对荣和城项目施工现场涉嫌存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

2019年3月29日接上级交办,在中牟县远航路与文通路交叉口西北角承建的的荣和城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1、未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

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之规定。

2、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未采取覆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一)》(豫建法〔2018〕23号),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该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上述违法事实,由上级交办单(中牟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督办通知单牟环攻坚办〔2019〕70号)、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种类和依据:依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决定处3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缴款前先到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财务科(地点:中牟县青年路西段75号)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6月17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