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管罚决字〔2019〕第8-156号
被处罚单位: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刘** 身份证号码:610*************
违法事实、裁量标准及证据:
本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对你单位博郡二期项目施工现场涉嫌存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
2019年3月27日,中牟县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督察四组巡查发现,你单位在中牟县新城大道与锦荣路监理的博郡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监理单位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未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一)》(豫建法﹝2018﹞23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三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该违法行为情形为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由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 关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缴款前先到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财务科(地点:中牟县青年路西段75号)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