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管罚决字〔2019〕第8-163号
被处罚单位: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尤*** 身份证号码:320*************
违法事实、裁量标准及证据:本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对你单位金科博翠书院项目施工现场涉嫌存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
2019年4月17日,中牟县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督查四组接到中牟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现场巡查发现问题交办单,编号:2019A0189,你单位在中牟县琼花路与紫寰路交叉口北200米所承揽的金科博翠书院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1、大面积黄土裸露未覆盖。
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之规定。
2、道路积尘严重。
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一)》(豫建法﹝2018﹞23号),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该违法行为情形为一般。
3、土石方作业未湿法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四)土石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由中牟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现场巡查发现问题交办单,编号:2019A0189、停工整顿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种类和依据:
1、依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处2万元罚款。
2、依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之规定,处1万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3万元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缴款前先到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财务科(地点:中牟县青年路西段75号)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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