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县级
2019-06-10 2019-06-10
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管罚决字〔2019〕第8-166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十里头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马*** 身份证号码:1**********

违法事实、裁量标准及证据:

本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对你单位汉丰科技产业园项目施工现场涉嫌存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

2019年3月12日接上级交办,你单位在中牟县中兴路与比克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建设的汉丰科技产业园项目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1、违反橙色管控要求进行土石方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建法﹝2017〕16号),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

2、北侧出入口无冲洗设施。

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之规定。

        3、控尘在线系统损坏,未联网。

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六)“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一)》(豫建法〔2018〕23号),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该违法行为等次为严重。

处罚种类和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违反橙色管控要求进行土石方作业违法行为处4万元罚款。

2、依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北侧出入口无冲洗设施;控尘在线系统损坏,未联网违法行为处6万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转账时备注:中牟县城市管理局)。缴款前先到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财务科(地点:中牟县青年路西段75号)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6月1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