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县级
2019-07-29 2019-07-29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管罚决字〔2019〕第8-210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文化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  身份证号码:4*********

违法事实、裁量标准及证据:

本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豫兴大道新建工程二标段工程施工现场涉嫌存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

2019年6月6日接上级交办,你单位在中牟县大孟镇广惠街至S223承建的豫兴大道新建工程二标段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1、施工工地堆存的大面积黄土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一)》(豫建法〔2018〕23号),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情形为严重。

2、土石方作业未采取湿法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四)土石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由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文件郑环督文〔2019〕66号,现场检查笔录,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停工整顿通知书牟城管停〔2019〕第1-023号,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牟尘改字〔2019〕第1-023号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种类和依据:

1、 依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施工工地堆存的大面积黄土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处9万元罚款。

2、依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土石方作业未采取湿法作业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缴款前先到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财务科(地点:中牟县青年路西段75号)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7月29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