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管)罚决字〔2020〕第 20119号
当事人: 郑州寅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22************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朱塘池小学东临01号
本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对郑州寅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垃圾运输时未密封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6月30日在中牟县宝兴路与文汇路交叉口向北200米垃圾运输时未密封,逾期未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清运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运输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经我机关责令你于2020年6月29日23时20分前进行整改,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城管)罚先告字〔2020〕第20119号,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期内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责令改正通知书;2.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3.视听资料证据;4.当事人提供并核对与原件一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询问笔录;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证明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城管〔2017〕411号)第二十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垃圾运输时未密封、包扎、覆盖,尚未造成沿途遗撒,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基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十二)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900元,大写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缴款前先到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财务科(中牟县青年路西段75号)开具《缴款通知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 或者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