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管)罚决字〔2020〕第20002号
当事人: 岳凤义
身份证号: 41012219**********
住所(地址):河南省中牟县大孟镇草场村362号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对岳凤义的牌号为豫AZ0856车辆运输散装货物未覆盖造成遗撒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12月27日在平安大道与雁鸣大道交叉口南100米路西时,运输散装货物未覆盖造成遗撒。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经我机关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12月27日20时前进行整改,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城管)罚先告字〔2020〕第20002号,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期内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责令改正通知书;2.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3.视听资料证据;4.当事人提供并核对与原件一致的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5.询问笔录;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证明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遗撒散装货物面积每平方米10元罚款,即120㎡×10元/㎡=12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缴款前先到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财务科(中牟县青年路西段75号)开具《缴款通知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 或者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