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管)罚决字〔2020〕第20094号
当事人:郑州市洪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
住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官渡工业园区郑东瑞光文化产业园第25号楼B座
本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对郑州市洪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牌号为豫A5102C车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5月26日在中牟县晨阳路与舒心路交叉口向北100米时,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经我机关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5月26日12时前进行整改,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城管)罚先告字〔2020〕第20094号,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期内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1.责令改正通知书;2.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3.视听资料证据;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询问笔录;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证明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且我中牟县城市管理局于2020年1月8日对当事人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作出过一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牟城管)罚决字〔2019〕第20169号。参照《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城管〔2017〕411号)第二十四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已处置15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或第二次违法的。罚款基准: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十)项规定“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缴款前先到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财务科(中牟县青年路西段75号)开具《缴款通知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