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县级
2021-04-07 2021-04-07
河南亿顺成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管)罚决字〔2021〕第8-036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亿顺成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成**     身份证号码:41010***********

违法事实、裁量标准及证据: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建设的亿顺成仓库项目施工现场涉嫌存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实,你单位位于中牟县官渡镇辉煌四路与申厚路交叉口西南角建设的亿顺成仓库项目,2020年12月2日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1、施工现场道路存留泥土。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之规定。

2、对在施工工地堆存的建筑土方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建法(2020)445号),该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轻微。

3、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建法(2020)445号),该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轻微。

上述违法事实,由郑州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扬尘污染防治督查执法建议书郑控尘办执字(2020)第02239号、视听资料证据(一)、视听资料证据(二)、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种类和依据:

1、依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1)施工现场道路存留泥土;(2)对在施工工地堆存的建筑土方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综上,决定对河南亿顺成实业有限公司共处4万元罚款(大写:肆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00****************01)。缴款前先到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财务科(地点:中牟县青年路西段75号)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9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