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县级
2020-12-29 2020-12-29
河南中建锦伦置业有限公司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预购人收取预订性质的费用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管)罚决字〔2020〕第30012号

被处罚人:   河南中建锦伦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郑州市中牟县郑开大道与人文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经调查,你(单位)河南中建锦伦置业有限公司在中牟绿博组团,富贵三路以南、锦荣路以东、牡丹一街以西、富贵四路以北开发的天籁花园西苑项目,实施了自2018年9月29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预购人收取预订性质的费用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有询问笔录、投诉人提供的收据、房源预留协议书、退款凭证等为证。依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城管执〔2018〕57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

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你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预购人收取预订性质的费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00*****************01),缴款前先到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财务科(中牟县青年路西段75号)开具《缴款通知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0年12 月29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