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管罚决字〔2023〕第2270224号
当事人:海鹏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91410************
住所(地址): 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赵*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10122************* 你(单位)于2022年8月30日,在中牟县刁*******北存在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2、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未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3、在施工现场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道路存留泥土;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采取硬化处理设施,本机关于2022年 8 月 30 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中牟县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扬尘污染防治违法线索移交书(牟控尘办〔2022〕第080号)、中牟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染室关于现场巡查发现问题交办单(编号:2022A836) ;
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
证据二: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检查记录 ;
证明: 违法的事实及违法性质 ;
2023年1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城管罚先告字〔2022〕第22702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城管罚听告字〔2022〕第227022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建法〔2020〕445号)第四类第一章第二节第一项的规定:“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 1-2 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处 1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轻微。2、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未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之规定。3、在施工现场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道路存留泥土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之规定。4、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采取硬化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建法〔2020〕445号)第四类第二章第一节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违反其中3-4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一般。
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共处5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0125011200002959)。缴款前先到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财务科(地点:中牟县青年路西段75号)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中牟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印章)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