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管罚决字〔2023〕第2270251号
当事人: 郑州聚升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91410122330********
住所(地址):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与物流大道*********
法定代表人:岳*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122************
你(单位)于 2022年10月14日,在中牟县筑业路与金龙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承建的大孟镇筑业路弃土清障工程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中牟县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扬尘污染防治违法线索移交书(牟控尘办〔2022〕第088号)、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文件(郑环督文〔2022〕49号) ;
证 明:本案案件来源 ;
证据二: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检查记录 ;
证 明: 违法的事实及违法性质 ;
2022年12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城管罚先告字〔2022〕第227025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建法〔2020〕445号)第四类第一章第二节第一项的规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中1-2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轻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3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012501************)。缴款前先到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财务科(地点:中牟县青年路西段75号)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中牟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印章)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