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管罚决字〔2023〕第2270231号
当事人: 郑州御源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41012*******
住所(地址): 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南******8
法定代表人: 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1052119************
你(单位)于 2022年9月13日,在中牟县商都大道与映旭街交叉口东南角建设的鑫城花园二期项目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施工现场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道路存留泥土,2、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本机关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中牟县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扬尘污染防治违法线索移交书(牟控尘办〔2022〕第082号);2、中牟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现场巡查发现问题交办单(编号:2022A907)
证明: 本案案件来源
证据二: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检查记录
证明: 违法的事实及违法性质
2023年1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城管罚先告字〔2022〕第227023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1、施工现场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道路存留泥土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之规定;2、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建法〔2020〕445号)第四类第二章第一节第三、五项的规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违反其中 1-2 项且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轻微。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共处3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0125011*******)。缴款前先到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财务科(地点:中牟县青年路西段75号)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中牟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印章)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