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管罚决字〔2023〕第2370013号
当 事 人:郑州广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410122********
住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航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272719************
本机关于2023年3月9日对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运输车辆牌号为豫A27***)于2023年3月8日在中牟县万洪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向西800米处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能改正。且我中牟县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5月27日对当事人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做出过一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牟城管罚决字〔2022〕第2270135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检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视听资料证据、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性质。
2023年3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城管罚先告字〔2023〕第23700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之规定。当事人已处置建筑垃圾14.8立方米,鉴于当事人第二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十)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郑城管〔2020〕455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项:“(2)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已处置15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或第二次违法的。处罚标准: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01250112******8)。缴款前先到中牟县城市管理局财务科(地点:中牟县青年路西段75号)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牟县城市管理局(印章)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