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说明;
4.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中牟县清阳街231号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8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联系电话:0371-62126901。
办理流程:1.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2.审核与决定 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其中,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办结: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告知相关事宜。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办理情况:2024年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审批事项办理3件(变更法人1件,延续换证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