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演员名单;
4.演出协议;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7.《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8.演出节目单;
9.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11.演出活动承诺书。
办理地点:中牟县清阳街231号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8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联系电话:0371-62126901。
办理流程:1.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2.审核与决定 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其中,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办结: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告知相关事宜。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办理情况:2024年营业性演出审批审批事项办理3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