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2.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应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审批,县级及未核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由县级审批。
办理材料:
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请示件;
2.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设计方案。
办理地点:中牟县清阳街231号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8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联系电话:0371-62126901。
办理流程:1.受理: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予以受理的以短信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2.审查:经办科室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3.决定:作出审批决定,并形成书面文件。4.办结:将审批意见发放给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领取或邮寄送达。
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办理情况:2024年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审批事项办理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