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2.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
办理材料:
1.改变用途后对文物保护和安全采取的措施方案;
2.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请示件:
3.需要改变用途的必要性、可行性、原因和有关政策依据等说明材料;
办理地点:中牟县清阳街231号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8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联系电话:0371-62126901。
办理流程:1.受理: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予以受理的以短信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2.审查:经办科室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3.决定:作出审批决定,并形成书面文件。4.办结:将审批意见发放给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领取或邮寄送达。
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办理情况:2024年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审批审批事项办理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