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26号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规范、齐全、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办理材料:
1.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的初审意见;
2.工程项目设计方案。
办理地点:中牟县清阳街231号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8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联系电话:0371-62126901。
办理流程:1.受理: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予以受理的以短信或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2.审查:经办科室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3.决定:作出审批决定,并形成书面文件。4.办结:将审批意见发放给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意愿,自行领取或邮寄送达。
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办理情况:2024年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审批事项办理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