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申请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租赁意向书;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7.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安全审核合格证;
9.互联网专线接入租用协议书;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技术措施;
11.建筑平面图;
12.设备分布图。
办理地点:中牟县清阳街231号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8号
联系电话:0371-6212690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办理流程:1.筹建阶段(1)申请 ;(2)受理 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3)审核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4)公示 ;(5)决定 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最终审核阶段(1)申请;(2)受理 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凭证;对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3)审核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4)决定 经现场审核,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期限:6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办理情况:2023年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审批事项办理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