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1.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2.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3.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4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5 .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6.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7.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8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9 .未建立巡查制度,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行政部门举报的;10.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11.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12.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手续或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