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经营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名称
1.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
3.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
4.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5.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
6.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7.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8.未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9.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0.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11.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12.未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13.擅自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法律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