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中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处罚的行为: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罚款
处罚的幅度: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检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立案审批文书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书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法条内容:
第21条】【第3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66条】【第1款】【第6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