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中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使层级 :县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处罚行为: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检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立案审批文书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书
决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法条内容:
【第24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68条】【第1款】【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