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中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使层级:县级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处罚的行为: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罚款
处罚的幅度: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办理流程:
检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立案审批文书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书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法条内容:
第44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70条】【第1款】【第3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