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中牟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行使层级:县级
处罚的行为: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的幅度: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理流程:
检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立案审批文书、调查决定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书
决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
法条内容:
【第32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58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