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2020-06-10 2020-06-10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