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新证)》(一式三份);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目录。
(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3)审批: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4)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