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分布图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具体内容现场核查)
5、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6、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7、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8、有放射诊疗设备和核医学建设项目的提交竣工验收许可决定书
9、法人证书复印件
(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3)审批: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4)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