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一、医疗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取得拟开展项目《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医疗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取得拟开展项目《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
纸质材料
窗口办理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不收费
窗口领取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电话咨询0371-62160082,窗口咨询
0371-62160082
中牟县清阳街231号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登方式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不限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 科室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

  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业人员情况表;

  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设备情况表;

  6.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规章制度目录。


(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3)审批: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4)送达: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