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4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 (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