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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2023-11-08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4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 (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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