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牟 )安监罚〔 2019〕第(ZMZF10)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国业建设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 中牟县姚家镇工业园区雍家村南 邮政编码: 4514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吕习胜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5936155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3月26日,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产安全问题: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情况 。以上违法行为主要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 11000.00元(壹万壹仟元整)人民币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账号 00000002462550013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牟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