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牟)应急罚〔2020〕YJZF01号
被处罚单位: 郑州鑫韩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 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223省道西(汉丰集团院内) 邮政编码:4514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俊勇 职务: 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20382073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4月26日,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特种作业人员(焊工)5人无证上岗。以上违法行为主要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为 较重 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之规定,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一条第三款:有3-5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决定给予 12000.00元(壹万贰仟元整)人民币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牟县农商行营业
部 ,账号 00000002462550013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中牟县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中牟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