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牟)应急罚〔2020〕YJZF08号
被处罚单位: 郑州车易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 郑州市中牟县航海路东延26号3—B#厂房 邮政编码:4514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石二琦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13899191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5月26日,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未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以上违法行为主要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为 较重 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之规定,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决定给予 11000.00元(壹万壹仟元整)人民币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账号 00000002462550013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中牟县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中牟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