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应急管理局 县级
2020-07-16 2020-07-16
郑州兴田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且未组织演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牟)应急罚〔2020〕YJZF17号


被处罚单位: 郑州兴田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 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春水东路西段路北(汽车工业园区)邮政编码:4514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保珍  职务: 销售经理 联系电话: 1823698904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7月1日,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未提供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以上违法行为主要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为 一般 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之规定,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除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决定给予 10000.00元(壹万元整)人民币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账号 00000002462550013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中牟县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中牟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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