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应急管理局 县级
2020-08-21 2020-08-21
郑州熙曼蒂汽车饰品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牟)应急罚〔2020〕YJZF25号


被处罚单位: 郑州熙曼蒂汽车饰品有限公司                                 

地址:   郑州市中牟县建设南路艺君产业园内      邮政编码:  4514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宋晓鹏  职务:   厂长    联系电话: 13526883783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8月7日,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车间3处正在使用的配电柜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违法行为主要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为 较重 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之规定,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3-5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6000.00元(陆仟元整)人民币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牟县农商行营业部 ,账号 0000000246255001301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中牟县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中牟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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