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兴田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未对5名员工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件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熟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决定给予对该公司处两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