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MA9L9CJC3A)生产车间2处配电箱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的规定。9月22日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