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卫生管理,为干部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更好地发挥服务职能,树立文明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包含室内外公共区域和办公区域以及公务车辆。室内外公共卫生由专职保洁人员打扫,三楼值班室卫生由每天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和公务车辆由各科室负责,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卫生轮值方案落实各个区域卫生工作。
第三条 机关卫生工作由办公室统筹管理,成立卫生检查小组,负责办公区域卫生检查、督导工作。
第四条 办公区域:办公室布置整洁、摆设合理;地面扫清拖净,无纸屑、果皮、碎末等废弃物,无积水、污渍,不留任何死角;各类材料、文件、报刊杂志、书籍及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整洁;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电话机等设备设施擦拭干净,无灰尘,无污渍;档案柜上不摆放杂物。公共办公区域:会议室、接待室等场所要坚持每次会议和活动前、后的两次打扫。
第五条 公共区域: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及楼外公共区域须每日打扫,随时清理。遵守公共卫生制度,禁止在单位内部公共场所倾倒、堆放垃圾,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等各种杂物,注重个人卫生,维护好公共场所卫生。
第六条 公务车辆:车辆使用时应保证使用安全、整洁,车辆使用完毕后,保证车辆内无垃圾、杂物等,各负责科室派车、收车时进行检查,按照卫生轮值方案对公务车进行内外部清洗,原则上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外部冲洗。
第七条 卫生管理实行定期检查,每周组织实施一次检查,对各科室负责区域进行检查、评分,建立卫生流动红旗制度。评比结果每周在全局公布,对当周优秀卫生科室奖励流动红旗;当周卫生较差的科室,科室负责人在全体会议上作检查。年度评比结果累计汇总,列入年度评先评优。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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