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应急管理局 县级
2023-07-24 2023-07-24
中牟县应急管理局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局内部管理,提高应急管理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实行上班签到考勤方式,全局集中学习、开会或其他活动统一采取书面签到加现场点名的方式进行考勤。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工作、审核、通报及不定期检查工作。

第四条  上下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考勤签到分为上午上班、下午上班时间共两次。上班时间前1小时内签到者,视为正常出勤;上班时间后2小时内签到者,视为迟到;上班时间2小时以后签到者,视为旷工。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迟到或早退第二次在全局通报,第三次在全体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正常履行请假手续而不出勤的;

2.不签到,事后没有向办公室说明原因的;

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4.出具假病条、假证明(包括非指定公费医疗单位证明)而未出勤的;

5.无故迟到、早退2小时以上的。

一个月内旷工第一次在全局通报并在全体会上做出深刻检查;旷工第二次当月平时考核奖定为良好等次;旷工第三次扣除当月平时考核奖;旷工第四次提交班子会研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  被上级单位督查到工作期间无故不在岗、玩手机、工作日午间饮酒(含假期、夜间值班期间饮酒)等违反工作纪律的,全局通报批评,大会作表态发言(检讨稿500字以上),并取消年底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签到者,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  假期的种类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年休假、探亲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事假等。

第九条  年休假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公负伤治疗、休养期在6个月以内的,仍可享受当年休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①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条  探亲假

每年给予职工一次探亲假,对象为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假期为2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护理假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在父母住院治疗期间,可凭证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期间视为出勤。

第十二条  婚假

结婚假期为3天,实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8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十三条  产假

女职工的产假为188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30天。产假、护理假均含法定节假日。婴儿1周岁内女职工每天可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

第十四条  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10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十五条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予3-7天丧假。

第十六条  病、事假

职工的病事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请销假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年休假、探亲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婚假、产假、育儿假、丧假。

(1)班子成员休假由局长审批。

(2)科室负责人休假由分管领导签字后,经局长批准方可休假。

(3)一般工作人员休假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再经分管领导和局长批准方可休假。

2.病、事假。

(1)班子成员请假报局长审批,报办公室备案。5天以上经局长批准后报县主管领导批准,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2)科室负责人请假的,1天以内(含1天)由局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报局长审批。

(3)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3.因病、事假不能参加全局活动的,需向局长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

4.全体干部职工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请假条统一交局办公室管理,人事科及时统计相关请销假情况。

5.请假人员应提前一天履行请假手续,明确请假原因、时限。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可先通过电话、微信、短信请假,事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未按程序请假的按旷工处理,因旷工误事或对本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单位安排的加班(节假日值班、紧急或临时工作安排等),经局长批准后,可安排调休。

第十九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牟人社〔2016〕51号)要求: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特殊情况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外出学习、考试、培训、开会及其它公务活动,凭文件、通知等相关凭证,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临时外出管理: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如开会、出差、下乡、检查等),应在外出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告知本科室其他人员或分管领导。紧急情况可电话、微信、短信告知去向。外出期间,应当保持电话畅通,便于紧急情况下的工作联系。未明确去向或无电话、短信、微信备案,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旷工,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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