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办事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考勤和请销假行为,保障职员权益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办事处全体职员。
一、考勤规定:
1. 职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否则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2. 职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提交加班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生效。
3. 职员因病或因事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4. 职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岗上班的,应及时向上级领导请假,并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二、请销假规定:
1. 职员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照审批流程逐级审批。
2.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批;请假时间超过一天的,由办事处领导审批。
3. 请假结束后,职员应及时到岗上班,并向部门主管报到。
4. 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由部门主管负责,确保工作不受影响。
5. 请假期间职员的工资和福利将按照办事处规定执行。
三、处罚规定:
1. 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将按照办事处规定进行处罚。
2. 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的,将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日工资及奖金。
3.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处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办事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