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3.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4.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5.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