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登记、食品小经营店登记、食品小摊点备案服务指南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场所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经营店(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经营店登记证。本办法所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小摊点备案卡,并将小摊点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备案卡应当载明小摊点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小摊点备案卡,并将小摊点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备案卡应当载明小摊点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3.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4.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者目录 5.食品安全承诺书 6.工艺流程图或者说明 食品小经营店登记:1.《河南省小经营店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 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小摊点备案:1.《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项目说明
中牟县商都大道与清阳街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政务服务大厅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