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1-04-28 2021-04-28
2021年度中牟县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帮助企业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县食品工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坚持清单管理和靶向治理,坚持疫情防控和食品生产安全两手抓,聚焦突出问题大整治、开展风险隐患大检查,研究把握监管规律,推进实施科学监管,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努力构建基于风险管理的食品生产监管检查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总体目标

 以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管为基础,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律义务为重点,以在食品生产企业推行 6S 现场管理、实施“互联网+透明车间”建设为抓手,通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监管互查,以及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综合治理,促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生产可追溯能力明显增强,食品生产秩序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动态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有效推进,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深入推进食品小作坊监管,突出“两个关键”,即底数和标准,通过持续开展创建食品小作坊示范单位活动,全面提升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食品生产安全工作,努力实现各项工作高效有序。

三、监督管理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管理重点

1.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肉制品、饮料、酒类、速冻食品、调味面制品、包装饮用水、豆制品等高风险及消费量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小作坊;

2.上年度及本年度内各级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中存在问题和涉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小作坊;

3.被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舆情监测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

4.过往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5.发生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6.其他列为重点的食品生产企业。

五、监督管理方式

监督管理方式由监督抽检,“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整改、验收构成,积极推进“互联网+透明车间”建设,创新监管方式,畅通社会共治渠道,推动企业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双随机、一公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50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 2021 年继续对全县食品生产企业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抽查范围。抽查的范围是辖区内所有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登记的食品小作坊。

2.匹配执法检查人员。依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并综合考虑任务分工、业务能力、保障水平等因素,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3.实施检查及结果公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工作职责,各基层监管所具体组织实施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程序依法依规处置。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河南省食品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并在网站或媒体上面向社会予以公示。

(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在基层监管所层面主要是日常监督检查为主,即以企业的风险定级为基础,根据风险等级和拟定的检查频次及检查计划对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在局层面一般是对部分企业及基层监管所开展检查情况的督导性监督检查。

1.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项目

按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检查原则,根据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的时间和频次及拟定的检查项目,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1 生产环境条件;

1.2 进货查验结果;

1.3 生产过程控制;

1.4 产品检验结果;

1.5 贮存及交付控制;

1.6 不合格品管理情况;

1.7 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1.8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

对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的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等情况。

2.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内容

2.1 资质要求:证照情况。

2.2 生产加工场所:外部环境卫生情况、生产生活区域分离情况、生产区域卫生情况、工艺布局情况、地面卫生情况、墙面卫生情况、屋顶卫生情况、门窗卫生情况。

2.3 生产加工设备设施:设施配备情况、设备设施材质及区分情况、防鼠防虫等其他设施配备情况。

2.4 原辅材料:原辅料进货查验情况、原料肉进货查验情况、配料登记情况、原辅料存放情况、原辅料卫生情况、生产用水情况。

2.5 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关键工序控制情况、生产过程卫生控制情况、原辅料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及消毒清洁剂贮存、保管等情况。

2.6 人员要求:人员健康情况、关键岗位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情况、人员卫生防护情况。

2.7 产品标识:产品标识及信息情况、是否存在虚假标识情况。

2.8 产品储运和销售:贮存、运输场所及工具情况、回收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产品销售记录情况。

(三)跟踪整改

对于在现场核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新获取食品生产许可企业;在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完成整改后,3 个月内要进行跟踪检查。对于违法违规的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四)推进“互联网+透明车间”建设为进一步提升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管理水平,2021年继续深入推进“互联网+透明车间”建设,通过鼓励引导企业开展“互联网+透明车间”的管理,推动全县食品生产企业“车间革命”,将企业生产现场实时引入互联网监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将企业食品原辅料购进查验、生产加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产品销售及溯源等信息全程、实时记录,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达到强化企业自律,促进主体责任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提升公众食品安全信心,助推产业发展的目的。

要继续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和小作坊积极推进“互联网+透明车间”建设,肉制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互联网+透明车间”建设要全覆盖,指导企业具体实施,帮助企业做好培训,不断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2021 年,食品生产企业与小作坊“互联网+透明车间”建设单位在原有基础上分别增加 10%。

六、工作任务

(一)县局开展监督检查以抽查方式督导检查为主,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县食品生产企业的 20%,重点检查在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风险监测发现问题,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及其他重点企业;同时检查各基层监管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二)各基层监管所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做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全覆盖,检查项目全覆盖;根据风险等级分级情况,对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按照郑州市局印发的《郑州市食品生产企业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防御工作指南(第一版)》要求,指导帮助企业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达产两手抓,确保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安全两保障。

(三)开展食品小作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2021 年再创建10 家食品小作坊示范单位,通过开展持续创建活动,打造一批生产过程管控严格、食品安全有效保障的标杆单位,引导和推动全县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健康发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基层监管所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监管责任,根据辖区实际结合企业风险分级情况,明确对象、人员、内容、时限和工作要求,并督促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统一、协调、高效、无缝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严格检查,注重实效。各基层监管所要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实施现场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时实施复查;需对产品抽检的,应按照抽检工作程序抽样送检;涉及违法违规的,及时依法开展后续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严重隐患,要深入剖析原因,编制风险问题清单,适时开展专项整治。

(三)及时公开,妥善处置。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并在企业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检查留痕,优化运用。企业检查完毕,应分户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及时将检查和处理资料汇入档案保存;同时将检查情况在 2 个工作日内录入《河南省食品安全动态监管系统(日常监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信用分类、量化分级的依据,按照原《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豫食药监食生〔2016〕149 号)规定,根据年度检查结果情况,在年末对企业风险分级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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