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 市监罚字〔 2020 〕339 号
2020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药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执业药师陈彩云不在岗,在柜台上也没有“药师不在岗停止销售处方药”的提醒牌,经查询当天药品的销售记录,你药店当天销售了“鲜竹沥口服液”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小儿柴桂退热颗粒”。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药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药店在执业药师陈彩云不在岗、未放置提醒牌的情况下销售了“阿莫西林胶囊”处方药。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你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销售清单2份证明你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2份,调查照片2张, ,证明当事人对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3、当事人陈彩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4、受托人李银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人的身份情况;
5、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陈彩云委托受托人李银星关系情况;
6、郑州市新向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好身源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
我局于2020年12月9日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案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在案发后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参照《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四)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较小的”的规定,应依法从轻处罚。
处理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品药学技术人才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与河南沐升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姚家大药房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牟农商银行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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