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根存(中牟县德庄火锅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店于2017年3月24日经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核准登记的经营项目是热食类食品制售。2021年5月1日你店在未经我局登记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增加自制饮品项目。2021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依法检查时,发现你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送达了《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牟市监责改[2021]4002号)责令你店在2021年7月13日前按照规定变更经营许可。并当场对你店下达了《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13006号)对你店作出了警告的决定。2021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店依法进行检查时,你店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你店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
根据你店的违法事实、情节及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
四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处罚标准: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店拟处罚如下:
罚款肆任元整(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