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侵犯“花花牛”牌乳酸菌饮料标识及“花花牛”字号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2021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申小红、朱合旺等同志依法对我所辖区的门店进行专项检查,在张军伟经营的(中牟县小张食品配送中心)的店内,发现3件瓶身上标注有花花牛(天津)食品有限公司,零脂肪,益生菌乳酸菌风味饮品,净含量(340ml)。当事人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当事人送达了《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牟市监先登(2021)13001号)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明知不是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花花牛”牌饮品,为了贪图便宜,于2021年7月15日从一个自称是花花牛(天津)食品有限公司的推销员手里以每件15元的价格购进4件,瓶身上标注有花花牛(天津)食品有限公司零脂肪,益生菌,乳酸菌风味饮品。净含量340ml.(规格
1x340mlx12瓶)货款共计60元。当事人以15元/件的价格在店内销售一件,下余3件,尚未售出时于2021年8月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并以当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证期间无违法所得
“花花牛”是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销售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商品的行为足以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属不正当竞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各一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资格。
2、现场检查照片二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检查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现场的情况。
4、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的情况及事实经过。
5、涉案饮品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的事实。
6、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的进货数量及金额。
7、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侵犯“花花牛”牌乳酸菌饮料标识及“花花牛”字号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一份及河南花花牛公司投诉书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8、询问当事人照片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9、花花牛饮品照片对比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牟)市监罚告(2021)2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之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四章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情
形和外票标准。 )表现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项情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商品花花牛(天津)食品有限公司零脂肪益生菌乳酸菌风味饮品(规格1x340mlx12瓶)3件;
2、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牟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户名:中牟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