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基层政务公开
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 乡级
2021-08-17 2021-08-17
2021年8月17日中牟县叁顺兴餐饮服务店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毕国用经营的中牟县叁顺兴餐饮服务店操作间检查时发现一箱新开箱的预包装食品“大料包”,箱的内外均无任何标签。在库房的食品架上发现2瓶鼎丰牌南乳汁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12月18日。1瓶鼎丰牌南乳汁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12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2瓶粤味烧腊酱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4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这两种食品原料均已过保质期,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现场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1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0日以每件200元的价格购进大料包一箱。当事人购买的时候箱外面贴有标签,该店工作人员在搬运过程中将标签撕毁扔掉,经查其货值200元,无违法所得。出事人干2020年5月5日从中牟具万邦批发市场以10元/瓶的价格购进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鼎丰牌南乳汁3瓶,货款30元;其中2瓶生产日期是2019年12月18日,1瓶鼎丰牌南乳汁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12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以15元/瓶的价格购进粤味烧腊酱2瓶,货款30元,生产日期是2020年4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经查其货值60元,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据查证,当事人在购买这两种食品后因故未使用,就把这两种食品放置库房的食品架上直至过保质期。期间无违法所得,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监督检查时在库房的货架上发现这两种食品原料已过保质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

2.委托书及身份证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一份,证明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二份,证明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经过及事实。

5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照片5份,证明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事实。

6询问当事人现场照片一份,证明询问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7.预包装食品“大料包”生产厂家的证明材料三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无标签大料包的来源

8预包装食品“大料包”照片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9、预包装食品“大料包”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合格的事实

10、现场检查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本局于2021年8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牟)市监罚告20211 205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兵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未

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证明文件或老未按扣完建六道中进化本政门三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毕国用(中牟县参顺兴餐饮服务店)停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鼎丰牌南乳汁”3瓶“粤味烧腊酱”2瓶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大料包”一箱;

3.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牟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户名:中牟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00000002462550013012-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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