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中牟县胖大鲜食品百货超市;
案件名称:中牟县胖大鲜食品百货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在中牟县胖大鲜食品百货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一案中调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不合格香蕉由供货者曹海新提供。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特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种类和内容:免予处罚。
处罚依据: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本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但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提供的有进货凭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至本案调查结束我局未收到食用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出现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或举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郑庵市场监管所;
处罚时间:2022年5月19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牟)市监处罚﹝2023﹞088号;